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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建设公司承建某房地产公司一住宅项目,暂定总造价2.37亿元,结算时按照实际工程量调整,后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工程进度款1.97亿元。工程竣工后,某建设公司主张存在合同外增量造价2900万元,某房地产公司合计还应支付6900万元;某房地产公司则对合同外增量造价的数额不予认可,且认为某建设公司存在不按图施工、扣罚款等情形,要求调减合同内造价。双方协商未果,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6900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已竣工售罄,存在发包人转移资产、债务无法清偿的风险,全案等待鉴定后再作判决将损害承包人债权及农民工工资等权益。经组织当事人对账,某房地产公司自认尚欠工程款4800万元(含未到期质保金700万元)。法院遂作出先行判决,判令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4100万元(扣除未到期质保金)及利息。对于争议事项,另行启动司法鉴定,在后续判决中再作认定。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众多利益主体,一旦合同陷入履行僵局,不仅导致合同主体利益受损,还会对农民工、购房人等群体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为此,昆山法院在建设工程领域案件中,依法适用先行判决机制,聚焦矛盾症结,巧用分段解纷,对无争议事实、已审理查明的事实先行处理,破解解纷僵局,避免因诉讼周期冗长造成企业损失持续扩大。本案中,针对争议事项短时间内无法查明的情况,法院依法适用先行判决,将无争议工程款从复杂事项中剥离并优先裁判兑现,有效缓解建筑企业压力,避免债务风险扩散。本案入选江苏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某城市商业广场由某建材公司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10万余平方米,其中3.9万平方米由公司自持,其余采用产权虚拟分割方式售给1600余户业主。业主购入后,与某建材公司全资子公司——某商管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委托其统一对外招租、管理运营,按比例分配租金收益。但商场开业后,经营效益不佳,小业主多年未收到租金。后某建材公司、某商管公司资金链断裂,商场濒临倒闭,涉及诉讼、执行案件476件,另有900余户业主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查后认为,两公司主要财产即3.9万平方米自持商铺,已存在多轮查封且经营现状不佳,若径行拍卖处置,不仅无法保障执行效果,商场也难以摆脱经营困境,业主租金收益无法实现,遂引导两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破产过程中,法院依托昆山市企业重整服务中心,协调市政部门保障商场基本运行,确保“破产不停业”。同时,推动属地政府人员、业主代表组建物管会,引导业主达成更换商场运营公司的共识。后法院将公司自持商铺从破产财产中分离拍卖,某集团公司成功竞得并加入物管会。经多轮磋商,物管会选定某管理公司作为新运营方,由其注资1000万元用于预付租金、保障商场重新开业,并监督其尽责运营管理和兑现保底收益。截至目前,两公司债权人已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公平受偿,商场商户入驻率由39%提升至99%,商铺价值显著提升,业主获取稳定租金收益。
本案中,面对产权式商铺虚拟分割、价值依赖统一运营、债权人众多且诉求冲突的复杂局面,法院在充分调查企业财产情况、各方核心利益诉求基础上,确定了运用执行转破产程序最大限度保障各方权益的处置思路。破产过程中,依托府院协调机制以及昆山市企业重整服务中心平台,稳妥保障商场持续运营,推动成立物管会并引导达成共识,通过引入专业运营方盘活低效运行的商业体,形成利益增量,“一揽子”妥善化解1300余件纠纷,有效破解“售后回租”模式下大型商业综合体资产处置难、运营维系难、群体纠纷化解难等困局,实现了债权兑现、业主满意、资源盘活、社会稳定等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本案获《人民法院报》头版报道。
法院经审查认为,合肥某公司应履行的“配合整改、提交报告资料、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义务,不依赖于被执行人的特定身份或技能,属于可替代履行行为。为打破僵局,法院创新引入“执行代履行人”负责该工作。为保障代履行人客观、公正,法院通过摇号方式选取第三方机构担任代履行人,由其替代合肥某公司履行相关义务,费用由合肥某公司承担。经法院协调,质监部门同意执行代履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安排专业人员完成验收过程中新增的整改要求,并在整改报告中替代合肥某公司加盖代履行人公司公章,重启工程验收备案程序,顺利完成竣工验收。
原告2010年受让取得某时尚服装品牌商标,经多年经营,该品牌在服装行业及消费者市场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通过网络平台经营名为“某姐家高端女装”的电商店铺,其店铺名称与原告品牌常用简称相近。店铺内多款商品与原告商品款式高度相似,且在商品名称中使用“某姐家”字样,商品主图标注“原版定制”。从部分被告商品链接中消费者的评论可知,消费者选择购买被告商品的行为,主要源于消费者对被告仿冒原告商品这一特征的认知。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作为同业竞争者,被告本应维护良好、有序的行业经营秩序,但其却在涉案电商店铺中大量销售与原告款式基本相同的仿款服装,同时在其店铺商品链接内使用“某姐家”“原版定制”等字样,利用他人品牌的服装款式、设计风格和商业知名度,挤占了原本属于原告的交易机会。该行为不利于服装行业的创新发展、损害了正当的行业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应认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
服饰行业属于快速消费品行业,产品生命周期短,仿制周期短、成本低,原创者面临产品上市后被快速、大量仿冒风险,虽目前我国法律未就保护服装款式作出针对性规定,但如对此类抄袭、模仿行为不加以严格规制,将对服装领域竞争业态产生负面影响,并损害消费者的长远利益。本案中,被告在未进行自主设计投入的情况下,直接抄袭、模仿原告的原创款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对原告利益造成了实质损害。法院通过判决对该行为予以竞争法规制,警示经营者应严守法律底线,杜绝制假售假行为,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服装行业生态。
昆山某小区自2017年12月起由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2年12月,该小区物管会成立并依法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解聘某物业公司,选聘新物业。某物业公司在移交管理权时,未向全体业主移交公共收益。物管会认为某物业公司在服务期间未全面公示公共收益的具体构成及使用情况,账目模糊不清,支出用途不明,侵害了业主的知情权和公共收益所有权,故起诉要求判令某物业公司返还公共收益162万余元。某物业公司则称提供物业服务期间为小区垫付多项紧急维修费用,因程序紧急未严格履行公示流程,应从公共收益中扣除,不同意全额返还。
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物业公司未事先征询业主意见,其垫付费用不符合公共收益支出程序,若直接作出判决则难以支持扣除主张,但部分维修确属必要且已惠及业主,完全否定可能导致实质不公平。秉持“平衡协调、多方兼顾”理念,法院组织双方实地核查维修项目及公共收益账目。后物管会确认小区消防设施更新、管道疏通等确已实施,虽某物业公司垫付款项不符合公共收益支出流程,但资金用途合理。在此基础上,法院引导双方协商达成由某物业公司返还公共收益100万元的初步调解方案,并联合住建部门、社区共同指导物管会组织征询全体业主意见,调解方案经业主投票达到法定同意比例后通过。
本案系法院在处理小区公共收益纠纷中,灵活运用调解方式兼顾各方权益,推动实现共赢的典型案例。针对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公共收益程序违法但实际用于改善小区环境的特殊情形,法院并未直接全盘否定,而是通过组织开展实地核查、账目核对等方式,引导物管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将部分公共收益用于小区设施维护的情况予以确认,促成双方消除对立情绪、达成初步调解方案,并通过业主表决程序,充分保障业主知情权和决策权,有效兼顾业主公共收益所有权和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发展需求。本案获央视《今日说法》栏目、《人民法院报》头版报道。
年近60岁的李某参加某美发店免费拍照及抽奖营销活动时,在店员劝说下充值8000元,后又在店员承诺返现的诱导下,分四次支付2.3万元,并签署了美发店提供的《合作协议书》,其中约定李某成为美发店合伙人,需支付合作费5万余元,李某可通过为美发店介绍客户方式获取相应分成,充值费用可用于消费。两个月后,李某家人知悉相关情况后,代表李某多次与美发店沟通要求退款,均被拒绝。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作协议书》并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作协议书》系某美发店提供的格式合同,某美发店未能举证证明在《合作协议书》签订过程中对协议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某美发店的主要经营范围为提供生活美发消费,李某年近60岁,之前在该美发店没有储值记录,其储值3.1万元预消费金额不符合一般常理,仅其中第一笔8000元李某认可存在预消费充值意愿。综上,法院认定李某对《合作协议书》的签订及相应付款存在重大误解,判决撤销《合作协议书》,某美发店返还李某2.3万元。
本案中,法院根据合同签订背景、当事人认知能力、交易习惯及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当事人与美发店签订合作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并据此作出撤销《合作协议书》,由美发店退还超过合理部分的充值金额的判决,不仅精准适用了关于重大误解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还体现了司法对老年人等弱势消费群体的倾斜保护,同时,警示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恪守诚信经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营造安全、放心的老年消费环境。本案获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法治深壹度》栏目报道。
“先行调解+医疗费直赔”是昆山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改革的创新实践。2024年8月,昆山法院在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综合服务中心设立“交通事故一体化融合法庭”,截至目前,该融合法庭已推动三家主要保险公司与昆山主要医疗机构签订医疗费直赔协议,覆盖率90%以上。2025年,共推动各保险公司直接赔付805人次,直赔金额达1744.5万元,有效发挥保险分散社会风险功能,推动交通事故纠纷高效、便捷化解。本案入选苏州中院十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吴某甲幼时因头部受伤导致精神发育迟滞,生活不能自理,终身未婚无子女。吴某甲父母生前与家人协商一致,由吴某甲的大哥吴某国(已故)的女儿吴某担任吴某甲的赡养人和监护人。吴某甲父母去世后,吴某甲由家人共同照料。2023年4月,吴某甲的姐姐及其两位侄女吴某乙、吴某签订《家庭共济协议书》,推选吴某为吴某甲的监护人,吴某甲的属地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此后,吴某实际承担起照料吴某甲生活的责任。经医院诊断和司法鉴定,吴某甲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吴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吴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吴某甲的监护人。
法院经核查,确认卫某需长期治疗及护理,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于是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依托全省法院开展的困境妇女儿童联动司法救助活动,与苏州中院共同发放救助金35万元。救助后,法院持续推进执行,截至目前,已执行到位92万余元。同时,牵头妇联、民政、宣传部(文明办)等部门开展联合帮扶,将卫某纳入困境儿童保障,每月发放保障金和护理补贴,定期提供护理、疏导等上门服务,并进行春节慰问。同时,安排心理咨询师为卫某提供一对一疏导,帮助其缓解因伤残产生的自卑与自责情绪。其后,法院协调民政部门为卫某提供社工陪伴服务,联系妇联为其父母提供就业指导,并推动公益组织持续跟进。针对该案中暴露的涉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漏洞问题,法院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强化校外培训机构的师资审核、安全管理和应急机制,同时,组织108家校外教培机构开展专题法治培训,筑牢校外培训安全防线。
本案是法院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典型案例。针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足、赔偿款分期支付的现实困境,法院主动引导困境儿童家庭通过申请司法救助方式获取救助金,有效缓解燃眉之急,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核心功能。同时,法院未止步于一次性经济给付,而是牵头多部门形成“经济救助+心理疏导+社会支持”的立体化救助网络,不仅关注困境儿童的身体康复与家庭生计,更注重抚平其心理创伤和保障长远健康成长。在个案之外,法院以发送司法建议、组织行业安全培训等方式,将司法触角延伸至治理前端,彰显了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作为与担当。本案入选苏州中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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